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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期
韩愈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用法治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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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13
来源:
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发布机构:
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韩愈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用法治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 杨峥嵘
生活在中唐的韩愈是历史上不可多得的人才,集文学家、思想家、政治家于一身,他的熠熠光辉甚至使多位中、晚唐帝王相形见绌。被苏东坡誉为“文起八代之衰”的韩愈,为文气势雄浑,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享有“百代文宗”和“文章钜公”的美誉。然而,后人往往忽略其政治作为。在27年的政治生涯里,他担任过监察御史、考功郎中知制诰、刑部侍郎、国子监祭酒、吏部侍郎等官职,皆有政绩,是一位很有作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尤其在法治方面,他有许多独到的建树和高明的见解。他为政时期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中、晚唐的律令,不仅对中唐加强中央集权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现实意义,也对当今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实现中国梦有着极其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韩愈法治思想的核心
隋唐之际,佛、道兴盛,而长期处于意识形态主流的儒学却逐步衰落,儒学发展面临危机。韩愈作为儒学先驱人物,以“道统论”扛起了儒学复兴运动的大旗。为了抗衡佛、道,韩愈受佛教尤其是禅宗的历代相传法统启发,提出了儒家的“道统”,以表明儒学的渊源久长以及孔子之道的正统地位。“道”就是儒家的伦理之道,中心思想就是“仁、义、道、德”。在韩愈看来,“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这一个传授顺序,就是“道统”。根据“道统”的标准,韩愈进一步提出“性三品说”,将人性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与生俱来就有上品的善性,中 间阶层的是中品,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
“道统论”和“性三品说”为“德礼”的地位和自上而下的严格等级秩序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个核心理论体现在法治层面,就是法治的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维护等级秩序,手段包括道德礼仪和严刑峻法。
二、韩愈法治思想的具体内涵
(一)法治的意义——“纪纲者,脉也”的治国命脉说
韩愈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律的严明健全与否与国家兴亡息息相关。《医说》一文做了个形象的比喻:天下者,人也;安危者,肥瘠也;纪纲者,脉也。韩愈把国家比喻成人、国家安危比作人的胖瘦,国家纲纪(即律令、法律)比作人的脉象。众所周知,染病与否的依据不在于机体胖瘦,而在于脉象是否正常。治国也是如此,法律就是国家的脉搏,“天下之安危,察其纪纲之理乱”。韩愈进而举例论述:传位数十代君王而保全天下不被倾覆的夏、殷、周,是因为政治纲领健全罢了;称王于天下但自传了两代就灭亡的秦,就是因为秦朝政治纲领不严明。因此,一个国家即使没有战事,也不足以自大,政治纲领正常才是关建。忧国忧民的韩愈,对唐朝的统治者因为国家表面上的太平强盛而夜郎自大感到极度忧虑,苦口婆心劝导统治者: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应当居安思危,健全律令,肃明纲纪。
(二)法治的原则——“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德刑关系说
建立在“道统论”和“性三品说”基础上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法治理念,是韩愈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世影响深远。韩愈作为儒家思想的继承者和推动者,对孔孟之道倍加推崇,尤其是孔子的“道德至上”法治观。孔子的“道德至上”为政观可归纳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依靠刑罚手段来整顿,民众只是暂时免于罪罚,却没有廉耻之心;而依靠道德礼教来约束,民众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对此,韩愈继承并创新了“道德至上”法治观。他认为“礼乐、刑政施于天下,万物得其宜”,“礼乐”和“刑政”都是治国的的根本手段。但这当中有一个何者为主、为先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先后呢?韩愈在《潮州请置乡校牒》中一文大胆提出新理念:“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不如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在韩愈看来,德治先行,教化人性,崇教兴学,使臣民遵循“先王之道”,用仁义作为行动准则,安分守己,确保使君臣、父子、夫妻等封建的等级和伦常关系得到有效的维护;再辅以必要的刑政手段,对“臣不行君之令”或“民不事其上”现象坚决刑罚镇压,则国家可长治久安。因此,兴学成了韩愈在阳山、潮州、袁州各地施政的重要内容和卓越政绩。尤其在因反对迎佛骨之事被贬潮州后,韩愈重置乡校,延师兴学,使潮州的文风蔚然兴起。此举也深刻影响了后来的治潮者。历任州郡长官,无不以韩愈为师,以兴学为首务,使得潮州“一州两书院,他郡所无”,英才辈出,文风鼎盛,赢得“海滨邹鲁”的美誉。
(三)法治的方式——“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的礼法关系说
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法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其为政时期的法治实践之中。他在处理行政事务中能够妥善理顺礼、法关系,不把道德礼教或纲领律令作为唯一标准,主张“酌其宜”来实现礼与法和谐统一,促使依理行政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
这个原则,表现在他对子报父仇问题的看法上。公元811年,有人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并主动到县衙投案请罪。宪宗皇帝陷入两难:若根据《礼记》的说法,在道理上说与仇人应是不共戴天的,但若引证法令条文,杀人的人就应当处以死刑。礼、法孰是孰非?时任职方员外郎的韩愈认为,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例如有的是百姓之间相仇,有的是触犯刑律被官府所杀,因而,“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应当视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定出制度,即:“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以达到“经律无失其指”的要求。显然,韩愈并没有提出解决子报父仇问题的对策,但他又一次明确地阐明了礼、法必须兼用的主张。
这个原则,还表现在他关于买卖奴婢现象的处理上。当时,因为债务纠葛,而卖良为奴的问题突出。对此,韩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采用了“计佣折直”的办法:认定双方的雇佣关系,让其用劳动力来抵偿债务,如果抵偿不了则官府用钱来赎买。“计佣折直”的办法巧妙地理顺礼、法关系,确实是合理合法的上等良策。
(四)法治的保障——“下塞上聋,邦其倾矣”的舆论监督说
在信息传播不发达的一千多年前,韩愈就认识到了信息收集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他强调,国家的治理离不开舆论监督和民情上达,将监督制度纳入法治系统,是推行法治的必要保障。为论证该观点,韩愈在撰写《子产不毁乡校颂》一文时借助了《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的一个故事:郑国人喜好到乡校(地方上的学校,亦是议政场所)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郑国大夫建议郑国名相子产把乡校毁了,禁止民众议政。子产坚决地拒绝了:“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韩愈认为:“川不可防,言不可弭。下塞上聋,邦其倾矣。”这道出了舆论疏导的道理:如果强行这堵住河水,那么将造成河水大决口,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堵塞言路,民情无法上达,主上被蒙蔽,那国家就要衰败了。因此,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可以批评议论执政者及其作为,让社会上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也都能及时反映出来、传达上去,以便使统治者掌握实情民意、实施良政,天下才能“交畅旁达,施及无垠”。
三、韩愈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
在韩愈逝世1190年后的今天,中国面对着复杂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如何破题?钥匙就是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只有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推动改革进程。重温韩愈法治思想,不难发现,其丰富内涵仍能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营养。
(一)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要深刻认识韩愈的“纪纲者,脉也”的治国理念,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律成为政府和人民的内在信仰和行为圣经,真正实现法治的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用法律规范施政行为,构建有效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解决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推动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取得人民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培养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治国理政中的先导性作用,确保改革者严格依法行事。韩愈强调,“下塞上聋,邦其倾矣”,国家的治理离不开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必须是也必定是法治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要限制改革者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就必须让人民监督权力。要保障人民对改革者的实践行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批评的权利,完善网络监督制度,加强和拓展新闻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充分发挥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推动作用,增强改革凝聚力和向心力。“德礼为先”,弥补了以严刑峻法治理国家的不足,通过“治心”,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使人民对改革事业和自身行为有了更明确、更全面的理性认识,变被迫服从为自觉遵守和坚决拥护,凝聚起改革攻坚的强大力量,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护。“德礼为先”还启示我们:法治社会要树“官德”。上梁不正下梁歪,官德毁则民德降。因此,要建立健全与改革事业相适应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体系,督促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遵行,让“三严三实”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真正恪守职业道德和政治操守的干部选好用好,让党员领导干部成为全社会的精神向导和道德楷模。
(作者单位:中共潮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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