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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期
努力开创汕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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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13
来源:
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发布机构:
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努力开创汕头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新局面
■ 马灿龙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4年5月29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社科界应责无旁贷地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社科普及工作,提高市民人文和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动我市社科普及工作
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在人类科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地位。提升城市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市需要社会科学,培育铸造城市人文精神、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增强城市品位需要社会科学。社科普及是社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正式施行,是我省社科界的一件大事。《条例》是我省一部面向社会公众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专门性法规,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确立社科普及的地位,是我省在建设文化强省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条例》的实施,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整合全省社会科学资源、提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确保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有法可依,必将有力推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施行对我市社科界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当前,我市社科力量整体上仍然显得“小、弱、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还存在着人员经费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亟待完善提高。
《条例》针对目前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明确了社会各主体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及与社会科学普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完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基地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和工作激励等制度,使社会科学普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我们开展社科普及工作增添了信心和力量,我市社科界要加大《条例》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社会认知认同,认真学习好、掌握好、研究好、运用好《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持之以恒地投身到社科普及工作中,推动我市社科普及工作上新台阶。
二、因地制宜切实贯彻实施《条例》,多形式多内容地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基层,努力使之成为一所没有围墙的“开放型大学”,搭建起沟通专家学者与公众交流的桥梁,让专家学者走出校园,走出象牙塔,服务社会,服务群众。要在社科理论界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这是社科理论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科知识普及、促进理论学术创新的必由之路。广大社科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应放下架子,深入实际生活,走出书斋投身社会实践。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但首要的是,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应当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条例》宣传贯彻的重要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使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固化以制。
我市社科界要坚持因时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公益性社会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科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举办巡讲、宣讲活动,编写、制作、出版社科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的优势,定期开展各种社科普及专题活动。
要大力宣传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当前尤其要深入宣传普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会会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岭南文化和独具特色的潮汕文化,推广普及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宣传普及社科基础理论和应用知识。
要坚持与时俱进,紧扣时代脉搏,不断丰富社科普及的新内容,积极探索社科普及的新形式,做大做强社科普及品牌项目,实现社科普及的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紧密联系我市的实际情况,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本土文化资源,通过多形式、多内容、多层级、多渠道地开展社科知识普及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公民的科学素养,促进人的整体素质提升,繁荣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当前,要紧密联系我市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努力实现美丽幸福汕头的新跨越的形势和任务,切实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我市社科界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条例》紧紧围绕“为何普及、普及什么、谁来普及、如何普及、普及责任”这一立法主线创设法律制度。在组织领导上确立了政府领导、部门支持和社科联作为主要社会力量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社科联、社科团体、普及基地、社科研究机构和社科工作者的社会科学普及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其有明确的法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市社科界各相关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定位,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好各自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市社科联要积极发挥在全市社科普及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承担协助制定、落实政府社科普及规划,完成政府委托的社科普及工作,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科普及基地开展社科普及,做好社科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要按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社科普及管理水平,有效整合我市社科普及资源,协调推动经济实体、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科普及合力,着力构建大社科普及工作格局。积极搭建社科普及平台,探索创新社科普及载体,拓宽社科普及渠道,推动社科知识普及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发挥好“社科普及周”活动等平台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科普及长效机制,推进科普活动常态化、组织化、系统化。要加强与社科普及其他相关部门、团体的联系,加强社科普及人才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广泛有效的立体式宣传,借助媒体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和强化社科普及效果。
2、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是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根据市社科普及规划和市社科联的统筹安排,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通过创作社科普及作品、撰写社科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论坛、研讨会、学术沙龙、咨询等公益活动的方式,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3、社科普及基地是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展览、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科知识,提升市民人文素质。
4、社科研究机构和广大社科工作者是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具体实施者,要结合学科优势,发挥各自专长,组织开展咨询、培训和科普作品创作,热心参与社科普及活动,发挥好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我们要借这股东风,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大力推动社科普及工作。我市社科界要正确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认真践行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社会责任,为开创我市社科普及工作新局面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汕头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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