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称“市社科联”)对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下称:业务主管社团)的指导、联络、协调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促进业务主管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市域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社科理论研究或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经市社科联审核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研究院等。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条 业务主管社团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受理业务主管社团的业务审查及联络管理工作。
(一)负责业务主管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业务主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业务主管社团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业务主管社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业务主管社团终止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其开展资产清算事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业务主管社团均视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可获得市社科联所规定享有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市社科联的有关规定和社团组织自身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委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
4、推荐参评各级各项社科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5、获得和使用市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6、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7、对市社科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市社科联的决议,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市社科联布置和委托的任务,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2、坚持守法依规办会,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向市社科联提供社科方面的工作动态和活动信息,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工作者。
第四章 业务审查
第六条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可参考《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理社团业务流程指引》进行办理。市社科联办理的所有前置审批业务,均需要社会团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社科联申请,获批准后再到有关单位办理,最后将该业务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七条 市社科联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对业务主管社团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进行初审。
第八条 市社科联负责对申请作为业务主管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进行初审。业务主管社团需经市社科联审核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业务对应原则,申请市社科联作为社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哲学人文社科研究、普及教育或专业交流等相关活动为主;
(二)主要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需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号召力,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社会口碑好;
(三)会员中需有一定数量能从事相关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教育的学科骨干。
第十条 业务主管社团组织机构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如有需要亦可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社团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设立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相关材料报市社科联审查备案。业务主管社团与其他社团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遵循章程规定,民主办会。要充分发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积极作用。理事会因特殊原因而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业务主管社团换届或届中变更前,需将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名单或调整的候选人名单报市社科联审查。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要根据民政部门的通告要求按时年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作报告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报告、会员名册等年检相关材料送市社科联审核。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对业务主管社团履行以下的监管指导职责:
(一)对业务主管社团加强业务指导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管,引导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支持业务主管社团建立智库,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协商主体,更好为社会服务;
(三)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主管社团非法活动的查处;
(四)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积极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社科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社科普及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以各种形式鼓励和激发会员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推动学科建设,为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和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社团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举办重大活动前,需经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并填报《举办活动备案表》,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社科联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办的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前7个工作日报市社科联审批。以“协办单位”举办的,则由主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需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重大活动主要包括:线下或线上举办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经报批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社团的负责人以社团名义参加学术交流、接受媒体采访、担任公开讲座主讲人、论坛嘉宾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社团及其负责人以社会团体名义出国(境)开展集体或个人的社科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除按市有关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外,还需同时向市社科联进行报告备案;以社会团体名义跨省(市)开展集体或个人的社科学术文化交流活动,也需向市社科联进行报告备案。进行报告备案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列明出访事由、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人名单、出访行程安排、活动邀请方(接待方)和经费来源等事项,并附会议通知或活动邀请函。书面报告需经社团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于出发日前7个工作日以上送达市社科联。活动结束后,须在7日内向市社科联提交出访情况报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业务主管社团的财务和人事管理、接收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财务收入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款物,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情况须向市社科联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社会筹集的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业务主管社团的年度收支情况,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组织,业务主管社团可以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学科、行业及社会团体章程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但不得把所获得的利益向出资人、成员进行分配。业务主管社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社科联书面报告。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联根据本办法按年度对业务主管社团进行管理考核,并推荐先进业务主管社团和个人参评民政部门和上级社科联的相关评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经市社科联责令其限期整改仍未见改进的,市社科联不再担任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且终止其作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资格,必要时,建议登记机关注销或撤销该社团。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 违反社会团体章程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开展活动或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4. 无正当理由到期未换届或申请延期后一年内仍不能换届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报送工作报告或连续两年不报送工作报告的;
6. 其他违反市社科联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我市其他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专门从事社科理论研究或社科普及的社会团体,同意成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其权利和义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3日公布印发的《汕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科团体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解释权归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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