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新媒体管理制度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4-03-21     来源: 汕头市社科联     发布机构: 汕头市社科联

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新媒体的管理和维护,规范新媒体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分发挥新媒体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科联新媒体包括“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官方网站和“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市社科联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有关规定,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凡在新媒体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市社科联办公室负责新媒体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新媒体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对新媒体稿件提出修改意见和提出需求等。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责任。

第七条 建立专人负责制度。配备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员负责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

第八条 市社科联办公室对新媒体所负责发布内容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网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审批上网信息,审批的原件要归档保存,未经审批的信息、资料等一律不准录入发布上网。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新媒体登录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不得向其他人员透漏密码信息,禁止未获授权的人员以任何方式登录新媒体发布系统,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三审三校”审核制度,需要在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由各部门进行撰稿核对,经部门领导审阅,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批准后,信息管理业务人员方可上网发布,重要信息的发布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新媒体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媒体内容以工作信息为主。新媒体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新媒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及以下有害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邪教、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计算机病毒;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 加强对新媒体系统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新媒体信息管理员监管上网信息,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停止发布,及时做好备份,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加强对新媒体网络信息安全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媒体开展周期性网络信息安全检查,检查工作可以由本单位信息安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安全认证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鼓励信息员积极发掘、撰写、搜集信息上网,同时及时做好信息上网的审核工作,保证栏目的信息丰富、及时。

第十六条 因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社团的新媒体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09 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科技馆大楼六楼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1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